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814号
原告:山西信德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通达街中段***汀16号楼16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92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信德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信德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西信德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60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800元,由原告山西信德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