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0467号之二
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双店路518号19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菁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金路469号4幢406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菁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以双方庭外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281元,合计1,306元,由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