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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菁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0467号之二 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双店路518号19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菁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金路469号4幢406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菁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以双方庭外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281元,合计1,306元,由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