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046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双店路518号19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菁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金路469号4幢406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菁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2046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2,074.68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上海菁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