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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菁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046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双店路518号19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菁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金路469号4幢406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菁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2046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2,074.68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上海菁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