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0467号
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双店路518号19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菁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金路469号4幢406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菁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菁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074.68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为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菁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152,074.68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斌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