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103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曲阜师范大学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409540021,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曲阜师范大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飞。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曲阜师范大学科技产业有
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0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曲阜师范大学科技产业有限公司3705016863400
0000111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6788.12元。依照《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曲阜师范大学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在中
国建设银行3705016863400000011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88.1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路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丽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