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10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曲阜师范大学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409540021,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曲阜师范大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飞。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曲阜师范大学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曲阜师范大学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0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620.8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路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丽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