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师范大学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某某、曲阜师范大学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10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曲阜师范大学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409540021,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曲阜师范大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飞。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曲阜师范大学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曲阜师范大学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0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620.8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路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丽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