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103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曲阜师范大学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409540021,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曲阜师范大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飞。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曲阜师范大学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0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曲阜师范大学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在16×××08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6620.8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曲阜师范大学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0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620.8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路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丽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