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2民初4742号
原告:常州市远川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横林镇崔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991089A。
法定代表人:赵星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业路,江苏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840010852。
法定代表人:朱金凤,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远川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腾贸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远川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腾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由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远川机房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远川机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常州市远川机房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兴欣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艾蓬全
书 记 员 程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