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9301号
原告:杭州海河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星火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国柱,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杭州海河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杭州海河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河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河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45元,由原告杭州海河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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