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河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

杭州海河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9301号
原告:杭州海河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星火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国柱,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杭州海河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杭州海河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河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河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45元,由原告杭州海河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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