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91民初3339号
原告:***,女,194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彭春华,女,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原告:***,女,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国,上海山田(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群,上海山田(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江苏鼎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大港新禧支路南1号。
法定代表人:陈玉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芈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高开区颐高智能广场B座2201。
法定代表人:聂宗续,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彭春华、***与被告***、江苏鼎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芈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原告***、***、彭春华、***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春华、***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春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彭春华、***负担。
审 判 员 陈宁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霞
书 记 员 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