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武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宏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802执1815号

陕西宏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朝建、***:

申请执行人武朝建、***与被执行人陕西宏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802民初6912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宏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朝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材料款人民币7580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0元、执行费人民币10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宏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四查,于2019年3月27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陕西宏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城区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808元,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0元、执行费人民币1050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802执181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4月29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