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3执异4号
异议人(案外人):山东创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韩店镇驻地原第三职业高中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大连齐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心宁园8号6单元6层1号。
法定代表人:潘志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8000号龙奥金座3号楼3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孙涛,执行董事兼经理。
在本院审理大连齐鲁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合同借款一案中,案外人山东创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对本院(2019)鲁0103执2237号通知书提出异议,现山东创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执行或驳回异议前,异议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裁定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山东创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骆 腾
人民陪审员 查 珩
人民陪审员 刘爱群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珏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