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创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创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邹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1626行初71号
原告山东创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韩店镇驻地原第三职业高中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C5Y521B。
法定代表人王海,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东,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邹平市财税劳动大厦11层1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626004394318U。
法定代表人董保华,局长。
出庭负责人王公进,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学忠,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倩,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孟建亭,男,1986年9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高青市。
委托代理人赵政,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创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孟建亭工伤认定一案,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孟建亭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邹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创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创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延涛
人民陪审员  李凤禹
人民陪审员  张建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