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利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广东恒利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定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2634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恒利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定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恒利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定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120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829845元、截止到2022年4月15日的逾期付款损失76970.36元、律师费250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932.7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829845元为计算基数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从2022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11563.74元并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督卡和传票。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并通过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状况。经执行,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余美娟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梁 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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