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利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广东恒利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219号 申请人:广东恒利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横岗村马洞股份合作经济社地段的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82996679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45886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41127E。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恒利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12552.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恒利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12552.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恒利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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