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兴泰辰技术有限公司

逸兴泰辰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2民初2459号
本院审理原告逸兴泰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逸兴泰辰技术有限公司尚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且其已经与被告天津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经津南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已向津南区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田洪峰
法官助理赵宸旸 书记员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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