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0民初308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东丽区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110300610513C),住所地东丽区外环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辰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1201165961263326),住所地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五道16号B-2号楼2门2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天津市东丽区文化体育活动中心与被申请人***辰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津0110民初308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辰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10167元。现天津市东丽区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东丽区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辰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1016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