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民终11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深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宏声路37号4栋3单元9—1号。
法定代表人:尹志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四川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熊国斌,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浩,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缪长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俊慧,江苏融畅(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江,江苏融畅(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梁小成,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原审第三人:四川省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太升北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刘四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刚,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重庆深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梁小成、四川省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2020)川3436民初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2020)川3436民初1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美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深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40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舒 涛
审 判 员 郑 坚
审 判 员 刘 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妮丹
书 记 员 刘晋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