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民初11823号
原告:成都申嘉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田孟刚。
被告:四川省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太升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四昌。
原告成都申嘉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嘉测绘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嘉测绘公司提交的《劳务工程量结算单》,载明:其工程在新疆温泉县××路××标,本案案由应系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中,建筑施工地在新疆温泉县,故本案应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姜 君
书 记 员 邓郁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