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

***、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终719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5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朋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陈贵林,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191民初17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苑效
审判员  唐 健
审判员  牛玉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