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24民初4471号
原告山东富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佩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光亮。
被告***。
被告寿光市万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佰龙,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富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诉被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撤诉的条件,本案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富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1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兴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