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华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富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寿光市万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24民初4471号
原告山东富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佩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光亮。
被告***。
被告寿光市万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佰龙,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富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诉被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撤诉的条件,本案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富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1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兴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