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5民初1918-2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超,潍坊奎文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富华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南工业园创新路南首、仲临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699661776N。
法定代表人:傅佩礼。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富华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8元,诉讼保全费522元,共计1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葛春晖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春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