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5民初1918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超,潍坊奎文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富华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南工业园创新路南首、仲临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699661776N。
法定代表人:傅佩礼。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富华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书面申请解除对被告***、富华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富华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葛春晖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春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