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5民初1918-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11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2月12日出生,住寿光市。
被申请人:富华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70724699661776N。住所地临朐县城南工业园创新路南首、仲临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佩礼。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富华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02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02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02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春晖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春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