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783民初8448号
原告:寿光市兰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古城街道兴源东路与安兴街交叉路口东1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QAHK63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华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城南工业园(创新路南首、***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699661776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寿光市兰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富华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寿光市兰青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价款5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95倍之标准,自2021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函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存在商砼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弥水电商小镇教育中心室外配套项目提供混凝土,原告依约定履行供货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双方经书面结算,被告共计应支付原告1186380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500000元未支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富华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寿光市兰青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00000元及利息,被告于2023年8月23日支付原告100000元以及利息10000元,于2023年10月10日前支付货款150000元,余款250000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付清,其余利息原告自愿放弃;
二、若被告任一期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欠款数额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计算)扣除上述履行部分后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富华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