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702民初6769号之一
原告:富华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傅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被告:潍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潍坊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某有限公司、潍坊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25元,减半收取计1086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862.50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