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华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富华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702民初6769号之一 原告:富华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傅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被告:潍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潍坊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某有限公司、潍坊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25元,减半收取计1086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862.50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