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执异45号
异议人(案外人):***,汉族,1972年4月29日出生,住菏泽市开发区。
异议人(案外人):***,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异议人(案外人):菏泽市昊鲁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中华东路赵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730315102。
法定代表人:张洪军,该公司经理。
异议人(案外人):山东广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西路明珠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344502725R。
法定代表人:武海东,该公司总经理。
异议人(案外人):李纪良,男,汉族,1974年1月18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异议人(案外人):刘钦付,男,汉族,1973年8月25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异议人(案外人)山东广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FDCME4U1—1。
法定代表人:李相书,该公司经理。
异议人(案外人):齐学甫,汉族,1969年8月4日出生,住所地:菏泽市高新区。
异议人(案外人):菏泽市牡丹区秋霞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秋霞,该公司经理。
异议人(案外人):山东胜捷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进文,该公司经理。
异议人(案外人):单县盛莱建筑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李龙宽,该厂经理。
异议人(案外人):菏泽市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CQMNCXB1—1。
法定代表人:李爱春,该公司经理。
异议人(案外人):王建业,汉族,1968年2月10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异议人(案外人):***,汉族,1987年5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异议人(案外人):张爱国,汉族,1968年9月19日出生,住菏泽市高新区。
异议人(案外人):赵琳,女,汉族,1963年4月14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异议人(案外人):周海燕,男,汉族,1986年12月19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申请执行人:李新运,男,汉族,1978年11月2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申请执行人:陶锡刚,男,汉族,1974年4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县。
被执行人:山东大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济南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段海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菏泽国开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高新区中华西路2959号。
法定代表人:王鲁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李新运、陶锡刚与山东大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国开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等17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等17人异议请求:中止执行(2021)鲁17执字第370号执行裁定,将案件款中的6468700元移交给牡丹区法院。事实与理由:异议人分别与李新运、陶锡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出售建筑材料,完工后李新运、陶锡刚没有全部支付工程款和材料款。后李新运、陶锡刚将山东大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国开教育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到本院,本院判决山东大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国开教育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李新运、陶锡刚工程款2000余万元。异议人获悉李新运、陶锡刚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且没有偿还异议人欠款的意向,有逃避债务的可能。现异议人已经将李新运、陶锡刚起诉至牡丹区法院,案件正在审理中。为确保农民工报酬得到保障提出异议如上。
本院认为,异议人提起的异议理由不属于执行中止的事由,异议人如认为需要保障其期待的权利,可以通过申请法院查封债务人债权等方式行使权利。不应当申请本案执行案件的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菏泽市昊鲁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广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纪良、刘钦付、山东广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齐学甫、菏泽市牡丹区秋霞建材有限公司、山东胜捷门业有限公司、单县盛莱建筑材料厂、菏泽市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建业、***、张爱国、赵琳、周海燕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于 辉
审判员 段连春
审判员 苗丛叶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忠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