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财保81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盛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正阳路与新华大道西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10MA3P5WMT7D。
法定代表人:芮长海,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嘉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创业火炬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9869277B。
法定代表人:肖发清,职务:经理。
申请人淄博盛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嘉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鲁0391财保81号民事裁定书,依据该裁定对被申请人山东嘉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予以查封。现因申请人淄博盛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嘉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晓凤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