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执保1495号
申请人:**,女,1977年7月10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申请人:山东昭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太白路运河城D座140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N376H6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昭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3年4月6日作出(2023)鲁0321财保1527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4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昭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