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昭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昭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财保1527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山东昭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太白路运河城D座140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N376H6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7年7月10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高青县。 **与山东昭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作出(2023)鲁0321财保1527号民事裁定书。山东昭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山东昭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称,请求依法撤销(2023)鲁0321财保1527号民事裁定书,并将复议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予以解除查封保全。事实与理由:首先,被申请人申请保全申请人的主体不适格,申请人系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淄博先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并非将工程劳务分包给被申请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被申请人**应当诉讼淄博先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而非诉讼及保全申请人。其次,被申请人并未完成案涉工程的全部劳务施工,申请人也未对被申请人进行过任何方式上的结算,双方更不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再次,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的合同**处可以明确看出甲方相对人为**,而非申请人,同时项目公章中明确注明使用该公章签约、借贷、担保合作协议一切经济类相关类材料均无效,只能用于工地内部使用,被申请人作为一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应明白该项目公章不能用于签署劳务分包合同。 本院经审查认为,其一,本院系根据**的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23)鲁0321财保1527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4月10日冻结了山东昭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为此,**已提供相应担保。其二,**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劳务承包合同、审核报告等作为初步证据,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以及山东昭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在本案中承担责任,须经本院审理后方能作出认定。故,山东昭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昭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