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财保1527号
申请人:**,女,1977年7月10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申请人:山东昭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太白路运河城D座140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N376H6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昭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昭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