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西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西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龙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1民初1844号
原告:山东西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枣庄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138034982。
法定代表人:焦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军,山东德与法(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轩,山东德与法(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龙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解放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42899。
诉讼代表人:李伟华,山东华龙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娥,山东华龙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山东西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龙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文轩,被告委托代理人李云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4732186.84元,并对该债权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原告山东西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龙纺织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海洋生物纤维系列开发项目3万锭纺织厂房工程施工,合同价款为9600000元,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建设。2018年10月8日,经委托日照普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一份,审定原告工程造价为10391048.84元,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658862元,剩余4732186.84元至今未付清。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2019年1月5日,原告再次与被告对账,被告承诺3年内付清工程款。2019年8月20日,五莲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被告破产重整申请。原告作为合同总包方,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并享有优先受偿。但被告管理人以该债权已由案外人汤文洪申报为由,对原告所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剥夺了原告合法权利。
被告辩称:1.经(2020)鲁1121民初2995号判决书、(2021)鲁11民终2966号判决书确认涉案工程款归实际施工人汤文洪所有,原告起诉确认享有涉案债权属对同一标的重复诉讼,依法应予驳回。2.原告向被告申报债权,被告于2021年3月8日发出不予确认通知书,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起诉确认对涉案标的享有债权,于2021年12月28日撤回起诉,2022年4月份又重新起诉,已经超过了15日的起诉期限,依法应予驳回。3.2018年10月11日经原、被告共同委托日照普信咨询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核定出应付工程款,原告现在要求确认优先债权已经超过了6个月的优先受偿期限,综上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8日,山东华龙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发包人)与山东西湖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海洋生物纤维系列开发项目3万锭纺纱厂房;工程地点为滨河路高泽东侧、日照路北侧,七分厂院内;资金来源为自筹;工程内容为钢架结构一层,面积15668㎡;工程承包范围为总承包;计划开工日期为2014年2月28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4年9月18日,工程总日历天数为200天;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签约合同价为9600000元。
2014年2月22日,山东西湖建设有限公司(甲方)与五莲县宏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工程施工挂靠合同。合同约定:由甲方牵头中标的山东华龙纺织有限公司海洋生物纤维系列开发项目三万纺纱厂房工程,经与乙方友好协商,由乙方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等事宜;施工日期为2013.12.1—2014.10.1;施工范围为施工总承包;工程造价为约10000000元(以竣工结算为准)。
2018年10月8日,日照普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审定3万锭纺纱厂房工程造价10391048.84元。2018年10月11日,山东华龙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西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在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中盖章。
2019年1月5日,山东华龙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丁宏利在一份还款协议上签字,内容为:山东西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山东华龙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生物纤维系列开发项目3万锭纺纱厂房建设工程于2018年10月11日由日照普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审定已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10391048.84元。已付工程款为5658862.00元。尚欠工程款为4732186.84元。对上述款项本公司予以确认,余款在三年内还清。
2019年8月8日,山东华龙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达到资不抵债标准为由向本院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裁定受理山东华龙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同时指定山东华龙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清算组为管理人。
2020年9月1日,五莲县宏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记载:我公司与山东西湖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挂靠合同,约定山东华龙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生物纤维系列开发项目3万锭纺纱厂房建设施工工程由我公司负责施工、竣工和保修事宜,但是该工程实际是由汤文洪(身份证号码37072919********)垫资并组织人员施工建设,向山东华龙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支付该工程款及其他相关款项的权利由实际施工人汤文洪享有和行使。
2020年4月19日汤文洪就本案所涉工程款本息向山东华龙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不予确认。汤文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要求确认对山东华龙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债权4986752.56元,并对该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以(2020)鲁1121民初299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汤文洪对山东华龙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4732186.84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山东西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山东华龙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汤文洪为被告,以五莲县宏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三人,请求撤销(2020)鲁1121民初299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汤文洪对山东华龙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4732186.84元”。本院作出(2021)鲁1121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山东西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山东华龙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日照中院以(2021)鲁11民终2966号民事判决书撤销(2021)鲁1121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山东西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1年2月19日原告就涉案工程向山东华龙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4940467.89元并要求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2021年3月8日管理人作出不予确认的债权审查结果。原告不服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以(2021)鲁1121民初1517号案件立案,2021年12月2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已生效的(2020)鲁1121民初2995号民事判决书,涉案工程未付工程款已由汤文洪向被告主张债权,并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汤文洪为未付工程款的债权人,由汤文洪享有债权。因此,涉案未付工程款的债权人已确定,即汤文洪,原告无主张涉案未付工程款债权人的主体资格,即原告并非涉案未付工程款的债权人,没有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依据,因此,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予以驳回起诉。
在(2021)鲁1121民初1767号案件中,原告请求撤销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汤文洪对山东华龙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4732186.84元”的判决,(2021)鲁11民终2966号民事判决未予支持,原告就该案与本案是基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的诉讼,虽然诉讼请求不同,但是诉讼目的一致,均是以达到确认涉案工程未付工程款债权人主体资格的目的,原告就本案的诉讼实质上是否定了上述案件在涉案工程未付工程款上关于债权及债权人的认定,属于重复诉讼,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西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唐文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颖颖
书 记 员 陈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