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西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日照市岚山区事成建筑设备租赁站、山东西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103执12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事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03MA3JD6HC3Q。
法定代表人左成市。
被执行人:山东西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枣庄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138034982。
法定代表人焦见怀。
被执行人:青岛隆泰佳合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街道办事处大下庄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M22586X。
法定代表人潘进全。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事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山东西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隆泰佳合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103民初12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立案执行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即生效。
审判员  仇国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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