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1民初1517号
原告:山东西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枣庄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138034982,
法定代表人:焦见怀,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华龙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解放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42899。
法定代表人:丁宏利,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汤文洪,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原告山东西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龙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汤文洪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西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西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西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西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迟庆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万德粉
书 记 员 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