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西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西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尧王房地产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1财保25号
申请人:山东西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枣庄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138034982。
公司负责人:焦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梅,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尧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60048592N。
法定代表人:刘波,经理。
申请人山东西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日照尧王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五莲县共计20处房产(保全价值80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山东西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2年3月30日,日照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日照尧王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五莲县;12号楼2单元的101、102、201、202、501、502、602室;12号楼3单元的202、301、401、601室,以上合计20套,保全标的额800万元,保全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西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佃芹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国庆
书 记 员 郑博文
提示: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案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