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执737号
被执行人: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68254936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上诉人南京胜民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23日作出的(2021)皖05民终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缴纳义务。
本院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措施1、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查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2021年7月28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退回妥投);9月15日、10月18日到被执行人地现场勘察,该公司办公地人走房空,***下落不明;3、经检索,查明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4、将被执行人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5民终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丁站
审判员  王 铁
审判员  张茂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杨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