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执复74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明发集团(马鞍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乌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83659854B。
法定代表人:黄焕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682549366T。
法定代表人:耿果河,该公司执行董事。
复议申请人***不服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21)皖0523执异56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21)皖0523执异56号异议裁定;
二、发回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茂进
审判员 王 铁
审判员 袁国庆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