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111民初360号
原告: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7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
原告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返还案涉车辆,诉争标的归于消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9元,由原告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