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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111民初360号 原告: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7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 原告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返还案涉车辆,诉争标的归于消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9元,由原告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