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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111执18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园区石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2022)苏0111破21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载明受理申请人南京天豪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申请执行人应向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111执1849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鹏 审判员 *** 审判员 马 亮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