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111民初4351号
原告:***,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北新区。
被告: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江苏)自由交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团结路100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