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5民初6245号
原告:临沂宏源合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城北村。
法定代表人:李相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东,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信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费县沂蒙路7号。
法定代表人:梅雪,经理。
被告:***,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原告临沂宏源合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信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临沂宏源合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所欠货款为由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宏源合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宏源合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00元,减半收取计4050元,由临沂宏源合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展新容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宋静静
书 记 员 程 坤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5民初6245号
原告:临沂宏源合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城北村。
法定代表人:李相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东,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信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费县沂蒙路7号。
法定代表人:梅雪,经理。
被告:***,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原告临沂宏源合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信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临沂宏源合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所欠货款为由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宏源合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宏源合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00元,减半收取计4050元,由临沂宏源合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展新容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宋静静
书 记 员 程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