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5财保533号
申请人:***,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东蒙镇家兴庄村一组197号。
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7405106111
被申请人:山东信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沂蒙路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MA3M8CP08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山东信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信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杜 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丰 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