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勤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5财保485号 申请人:山东勤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MA3T55LDX4,住所地:临沂市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村67号。 法人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徐梓轩,男,1991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二:山东信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71325MA3M8CP08K,住所地:临沂市费县费城街道沂蒙路7号。 法人代表人:***。 被申请人三:费县宝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MA3N8PJW86,住所地:临沂市费县***碗窑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勤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梓轩、山东信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费县宝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梓轩、山东信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费县宝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金额3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梓轩、山东信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费县宝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勤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