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5民初8203号
原告:***,男,199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希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信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沂蒙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MA3M8CP08K。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娟,费县东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山东信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