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信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5民初8203号 原告:***,男,199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希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信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沂蒙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MA3M8CP08K。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娟,费县东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山东信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