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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1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北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与江苏万全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7民初571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北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与被告江苏万全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北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北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北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北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负担。
代理审判员  靳义威
书 记 员  林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