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全科技有限公司

昆山市玉山镇齐天通信工程安装队、南京衡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7民初71号
原告:昆山市玉山镇齐天通信工程安装队,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朝阳西路278号。
经营者:江小静,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梅,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南京衡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长芦街道利民西路23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孝林。
被告二:江苏万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广东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马媛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林晓莉,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玉山镇齐天通信工程安装队与被告南京衡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万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市玉山镇齐天通信工程安装队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玉山镇齐天通信工程安装队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玉山镇齐天通信工程安装队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昆山市玉山镇齐天通信工程安装队负担。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静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