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1807号
原告:***正达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巨龙北路57号楼101-1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卜亚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伟,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谊,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万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傅厚岗1号富升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马媛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远,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原告***正达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刘海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基兰
书 记 员 黄**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