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逸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金飞龙汽车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8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江苏逸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178万元保函提供担保。2020年6月10日,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逸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南京金飞龙汽车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8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逸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