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逸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逸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金飞龙汽车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台商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章素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汽车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华路******。
法定代表人:苏坤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汽车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宁裁字第32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京仲裁委员会(2020)宁裁字第320号裁决书由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陆正勤
审判员  邓光扬
审判员  周 全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
书记员梁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