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305执8号
申请执行人:鸡西美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东胜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林海,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鸡西市世联钢结构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梨树区中南委。
法定代表人:李大明,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鸡西美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鸡西市世联钢结构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20)黑0305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本案余款近期内给付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305执8号案件的执行,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被执行人到时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伟才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高洪峰